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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