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驻厦分支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稳妥有序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鼓励两岸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