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视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网上办理等方式为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抵押**、**质押登记业务等提供便利,及时为其办理融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