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会员权益保护和纠纷调解等工作,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行业通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机制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