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依法登记成立。禁止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股东,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有效的组织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