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技术监测、网格巡查、专项排查、核实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各类金融风险,并按照职责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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