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控制风险扩大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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