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接管、协调同类地方金融组织接收存续业务、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业务托管、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