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与国家驻厦金融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稳妥处置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引发重大金融风险,影响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协调处置;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