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