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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