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