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