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接入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业务经营数据和资料,或者未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审计报告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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