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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