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承担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发生流动性风险、重大违规担保、遭受大额欺诈、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投资者集体投诉、重大涉诉等严重影响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或者影响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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