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一)建设与管廊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二)挪移管廊; (三)移动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接驳入廊管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