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损坏、占用管廊; (二)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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