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老城区管廊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二)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统筹规划建设管廊; (三)电力、通信等架空线路入地改造同步规划建设管廊; (四)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项目应当根据实际,同步建设管廊; (五)其他适合建设管廊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