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老城区管廊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干线管廊、支线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建设缆线管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