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老城区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逐步有序入廊。 发展改革部门在策划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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