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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