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或者报送的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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