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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