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老城区管廊规划,并纳入全市管廊专项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管廊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组织编制辖区内老城区管廊详细规划,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辖区内老城区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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