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以及其他可以纳入管廊的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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