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对已建设管线但是未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管线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管线单位应当报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有关施工围挡的区域、期限等;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围挡、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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