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路、公安、质监、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