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在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通知管线单位参加。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设施、河道以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迹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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