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