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以及因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交换、使用、修缮等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