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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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房地...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镇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遵...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登记的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三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不需要公告的三个月内核发房地产权证书;需要公告的,公告期...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屋可以依法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利用房屋从事民事、...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管,委托代管必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镇房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管终止: (一)代管期满或者代管事务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管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 (...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在代管期间,原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房...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应当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换取或者注销房地产权证...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管 第十八条 已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房屋,原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房屋提出退还请求的,由房屋所有...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 第九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 (二)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归还房屋时,房屋所有人应当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结清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条 房屋转让,是指房屋所有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让: (一)无房地产权证书的(预购商品房不受此限); (二)房地产权属...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售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四条 凡享受国家或者企事业单位补贴所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补贴单位或者土地房...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五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六条 房屋买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七条 房屋买卖当事人应当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一)房屋转让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土地房产...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三十条 房地产预售款必须存入专门帐户,用于该项房地产建设,在不足以支付和清偿该项房地产的全部建设费用之时,...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三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于签定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之前,预购人确需更名的,应当在权利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更名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将各自所有的房屋互相转移给对方的行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照章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国籍、住所; (...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照章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协商收益分配,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条 《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申请开业、居民迁移落户、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等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保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不得非法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原因确实需要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扩建、改建、加层、改变用途等,应当事先征...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间,房屋因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抵押等引起所有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使用的成员有权保持原租赁关系,但须在六十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满,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不续租的,应当交还承租...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擅自将承租...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逾...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四十八条 因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四十九条 租赁合同终止、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终止、解除后十五日内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条 房屋及其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坏,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代管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一条 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做好房屋的维护工作,做到房屋结构安全...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二条 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由共有人按照共有关系分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异产毗...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三条 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窗、阳台、屋面、楼道、厨房、上下水设施等,应当共同合理...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四条 修缮异产毗连房屋,应当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修缮,除另有约定外,有关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六条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修缮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七条 私有危险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加固翻修时,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协议合资加固翻修,...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施工、堆放、碰撞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房屋受损,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被损坏的房...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凡需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商业宣传牌和铺面招牌等悬挂物的,须经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房屋权利人同意侵占公有房屋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处...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第四章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日,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其...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备案的,每逾期一日,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按照月租金...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扩建、改建、加层、改变用途或者影响结构安全装修所承...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擅自转让、转租房屋的,其转让、转租行为无效,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行为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第七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以及因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交换、使用、修缮等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中,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抵押、中介服务、交换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 第七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