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四条 凡享受国家或者企事业单位补贴所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补贴单位或者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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