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售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