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