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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