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五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