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六条 房屋买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国籍、住所; (二)房屋结构、座落(位置)和界线(并附图); (三)房屋的面积及计算面积的方法; (四)房屋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五)房屋的用途; (六)房屋的设施及其他附属设备; (七)房屋买卖的价款、币种; (八)房屋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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