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一)房屋转让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居住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国外的,申请期为六个月; (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答复,受理申请的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不予受理的,应当于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当事人缴清有关税费,即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屋产权转移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