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三十条 房地产预售款必须存入专门帐户,用于该项房地产建设,在不足以支付和清偿该项房地产的全部建设费用之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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