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已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