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七条 房屋买卖当事人应当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