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转让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转让 第三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于签定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