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将各自所有的房屋互相转移给对方的行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照章缴纳有关税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