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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