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禁止出租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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