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房屋权利人同意侵占公有房屋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强占期间,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