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凡需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商业宣传牌和铺面招牌等悬挂物的,须经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意,但政府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上述行为损坏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有人赔偿损失。 因供电、通讯等需要锚固或者拉锚在房屋上时,应当采取保障房屋正常安全使用的措施;由此引起房屋损坏的,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