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七条 私有危险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加固翻修时,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协议合资加固翻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私有危房拆除改建后,房屋所有人可以按照新建房屋的租金标准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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