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修缮,除另有约定外,有关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者要求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