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修缮,除另有约定外,有关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者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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