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 第五十六条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修缮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解除危险暂时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拖延或者拒绝排除险情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限制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者其他修缮责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缮责任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若承租人愿意出资翻修,可以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